摘要:
【同居十年,能继承老伴的房子吗?】刘老太和张老汉同居生活十多年,照顾张老汉至病逝。张老汉儿子要求刘老太搬离其与张老汉共同居住的房子,法院判决两人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应为共有财产,刘老太应得部分遗产份额并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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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刘老太和张老汉在一起生活了十多年,虽然他们没正式登记结婚,但刘老太在张老汉生病期间,尽心尽力地照顾他,还在张老汉病危时作为家属签了字。张老汉去世后,他的儿子张某把刘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搬出他们一起住的房子。
法院查明,张老汉在2006年和前妻离婚后,2008年开始和刘老太同居。2009年,张老汉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2010年,张老汉得了尿毒症,刘老太一直照顾他的生活。2021年,张老汉去世后,刘老太仍住在那套房子里。张某则在2021年5月把这套房子的产权变更到了自己名下,并要求刘老太搬离房子,但法院认定张老汉和刘老太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应为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虽然张老汉的房产证上只有他的名字,但因为他和刘老太同居多年,共同购置了这套房子,所以刘老太有权继承部分房产份额,并享有居住权。张某对房产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编点评:
从这件事来看,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虽然有区别,但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长期同居、共同生活、彼此照顾的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判定。刘老太在张老汉生病期间尽心照顾,法院也照顾到了她的实际困难。在房产问题上,法院既要维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同居伴侣的贡献和实际居住权益,不能简单粗暴地剥夺非婚同居伴侣的利益。这不仅是对刘老太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人性化法律精神的体现,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也提出了类似的处理原则: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要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这些法律条款和判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也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间要有财产协议,以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