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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房管部门解读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南通网  2013-02-04 00:00

[摘要] 物业管理企业抱怨收不到物业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工作,小区居民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有点冤枉,这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现象已在国内大多数城市中持续了二十多年,且很难找到一个有效解决的办法。

 

其他释疑

1.业主委员会如果不能成立会有什么措施?

新《条例》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新概念。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职责。此举可以有效弥补业主委员会缺位的问题,完善了业主监督机制,为小区处理重大物业管理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2.老电梯淘汰后更新费用谁来出?

新《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3.住宅装修前要去物业办理登记手续吗?

新《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4.小区内停车要不要给停车费?

新《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交纳汽车停放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汽车停放费,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5.新《条例》对行为不当的业主委员会有何约束性规定?

新《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6.物业公司负责人如果不作为,业主可不可以换掉他?

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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