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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华报业网  2011-08-24 08:59

[摘要] 由省住建厅起草、两年内经过近10次修改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自9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住建厅副厅长彭向峰介绍说,这是全国首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和实施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只租不售,租金为市场价七成

我省公租房“只租不售”,从严管理产权户籍。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办理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公租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租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租房,也不得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

省住建厅副巡视员王如三解释说,“只租不售”,好处在于可减轻承租人的住房消费负担;同时,市场上保持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国有产权住房,有利于平衡租金水平。

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王如三说,据住建厅调研,目前我省已建公租房主要有三类出租类型: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其中“一张床”的租金的1元/天,“一间房”的租金100-200元/月,“一套房”主要供外来务工的企业管理层租住,总体也是福利型租金。公租房租金标准不能定得太高或太低,如政府回笼租金难以平衡运营资金,则无法形成持续效应。

此外,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新就业人员承租公租房最长时限为10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就近就地安置,全装修拎包入住

公租房实行就近就地安置。

据了解,当前我省廉租房和公租房均要求拎包入住,但廉租房是简装修,公租房则除硬装修之外,家具、家电、床上用品等也一应俱全,在一些已出租的公租房内,甚至还建有小吧台。每层楼均配备了太阳能或电热水器,卫生间、盥洗室、淋浴房和厨房样样俱全,网络、电话、数字电视的管线全部铺装到位。

今年公租房用地首次计划单列

《办法》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省国土厅副厅长吴震强介绍说,今年我省公租房供地6282.54亩,占今年整体保障房供地面积15.5万亩的4%左右。“从值上看,占比并不多,但公租房的筹集方式多样,既可新建又可政府收购,或者改建,还有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所以从省级层面来看,供应的土地量就不大了。”

据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租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设立诚信机制,严格准入退出

我省建立了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当地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收入线标准的,应当及时退出公租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租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就业的,也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此外,以下四种情形也需退出公租房: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承租人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公租房承租人有骗租等行为的,将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汪晓霞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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