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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积金是否可以逐月还商贷?尚不具备条件

江海明珠网  2016-10-29 08:55

[摘要] 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省级机关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和相关承办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就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这一减轻还贷压力的“公积金新政”是否将在南通实施,成了我市贷款购房一族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由于条件所限,这样的“新政”目前在我市暂时难以施行。

11 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省级机关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和相关承办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就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业务。这一减轻还贷压力的“公积金新政”是否将在南通实施,成了我市贷款购房一族关心的话题。记者昨天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了解到,由于条件所限,这样的“新政”目前在我市暂时难以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副主任曹亮告诉记者,目前市公积金管理 的数据系统和相关承办银行的数据系统尚未完全连接到位,因此住房公积金逐月还商贷的做法暂时在我市还难以实施。曹亮介绍,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是一个趋势,可以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我市相关数据库的联网工作已在推进当中,“但是何时开始实施,目前尚无时间表。”

据了解,目前我市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凡是申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在公积金月缴额及其共同还款人公积金月缴额之和小于月还款额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按月缴存额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存入其还款卡,专门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利用公积金归还商业房贷,则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并且这样的商业房贷也仅限于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普通住房时所办理的商业性贷款。如果购买的是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则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也不得提取公积金归还此类商业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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