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南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政府定销房销售管理的意见》,就定销房管理进行了规范。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了解。
近日,南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政府定销房销售管理的意见》,就定销房管理进行了规范。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了解。
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
据了解,市政府此次出台定销房管理意见,旨在保障城区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定销房的销售管理行为。所称的政府定销房,是指在实施城区房屋搬迁过程中,以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测定(含预测)套型面积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对象定向提供的商品住房。
政府定销房销售的对象为城建指挥部确定的城建项目的被搬迁对象;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的被搬迁对象;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农村危房、缺房对象;政府同意安置的其他项目涉及的被搬迁对象。
市住建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政府定销房的年度需求计划,确定政府定销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定销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小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容积率宜控制在1.6-1.8,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如确有房屋搬迁的特殊安置需求,可考虑设计特殊套型。
选购政府定销房有面积控制
被搬迁对象选购政府定销房总面积一般不得大于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加32平方米(高层或小高层为48平方米);如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多层面积不大于82平方米或高层、小高层面积不大于98平方米的政府定销房。
选购的政府定销房结算顺序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人口享受面积部分、优惠商品价面积部分、商品价部分、市场价部分。且在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口享受面积时,可将人口享受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的部分,实行人口享受面积部分的房款结算。
对实施产权调换的遗产房,其选购政府定销房总面积为遗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加高层或小高层为48平方米(多层为32平方米),再超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第五种市场价结算。
选购政府定销房高层或小高层(多层)产权调换的,政府定销房建筑面积超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人口安置面积的部分,其超18平方米(12平方米)以内的,享受物价部门核定的优惠商品价;再超30平方米(20平方米)以内的,享受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
选购政府定销房高层或小高层产权调换的被搬迁对象,其结算政府定销房的“拆一还一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拆一还一价”下浮250元/平方米;其再超30平方米以内的价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价下浮200元/平方米。
几种对象享受特别规定
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对下列被搬迁对象在履行政府定销房剩余现房的审批手续后,统筹调度相应区域的剩余现房安排选购:对属《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文件确定的困难家庭重症患者的被搬迁对象;对已领取结婚证书且亟需现房筹备结婚的被搬迁对象;对临时过渡确有困难的其他较特殊的被搬迁对象。
对确需调拨其它政府定销房的,须经市动迁安置专项指挥部联合审批后予以处置。对在《政府定销房订购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不履行与政府定销房的建设单位签订《城区政府定销房预售协议》的,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可将《政府定销房选购确认单》中被搬迁对象选定的政府定销房房源统筹用于他用。
被搬迁对象在接到政府定销房交房通知之后三个月,仍不前来结算产权调换房款的,政府定销房的建设单位将按签订的《城区政府定销房预售协议》的约定解除预售协议。并将被搬迁对象原先所订的政府定销房的房号、车库号退回市安置房管理机构,由市安置房管理机构统筹用于他用。对接到交付通知之后结算政府定销房的房款暂有困难(长限制在6个月)的,由被搬迁对象提交《被搬迁对象暂缓结算安置房款审批表》,经搬迁责任主体派驻现场搬迁组或征收服务机构初审、搬迁责任主体审核以及市动迁安置专项指挥部审批,并与搬迁责任主体签订附带 “生效条件的货币安置的协议”。
被搬迁对象在接到政府定销房交房通知之后三个月,仍拒不履行其应结算政府定销房房款义务的,由市安置房管理机构会同搬迁责任主体、政府定销房建设单位再次履行催告义务,并依法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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