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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已立法 怎么收才合适呢?

财经国家新闻网  2015-08-22 00:00

[摘要] 近日,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标志着房地产税有望进入立法程序。不过由于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争议较大,离终完成立法仍有较长时间。房地产税有很明显的优点,收入稳定、受益性强,这使其被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并成为地方 重要的税种。

近日,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标志着房地产税有望进入立法程序。不过由于其涉及的利益面广,争议较大,离终完成立法仍有较长时间。房地产税有很明显的优点,收入稳定、受益性强,这使其被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并成为地方 重要的税种。然而,它与在收入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和随价格收取的商品税不同,它需要纳税人每年以现金收入支付税收,因而纳税人对房地产税的直观感受更深,易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开征房地产税不能一蹴而就。为了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在开征初期,税收负担不宜过重。当然,如将大部分房地产都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如上海、重庆试点的个人住房房产税一样,那这一税制就失去了意义,徒增未来进一步改革的难度。

房地产税的开征的目的有二:为地方 公共服务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税收收入;调节财富分配差距。为此,一方面房地产税应尽量普遍征收,税基不能太小,另一方面要对征税方案进行合理设计,确保税负主要由房产价值高和家庭收入高的房地产 者负担。

由此看来,当前热议的两种征税方案——对首套住房免征和按人均住房面积免征,都不尽如人意。 种方案会把大多数个人住房排除在征税范围外,毕竟在大多数地区拥有多套住房的居民占小部分。这样,征税面过窄,房地产税收入难以满足 公共支出需要,且对不管是价值千万元还是百万元的住房同样免征,无法实现房地产税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

第二种方案,一定程度上比 种更合理,通过合理确定免征人均住房面积,可保证一定的征收范围又能兼顾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但该方案未考虑到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等造成的住房价值差异,不尽公平,仍不可取。  (南通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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