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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买房可用父母公积金 南通已实施七年

南通网  2012-11-03 00:00

[摘要] 镇江市实施新的公积金政策,其中子女买房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的规定,被全国媒体广为报道,视为一项公积金贷款新政。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南通在多年前就已实施这项举措,并出台了公积金贷款指标家庭成员之间可互用的规定。

镇江市实施新的公积金政策,其中子女买房父母可成为共同还款人的规定,被媒体广为报道,视为一项公积金贷款新政。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南通在多年前就已实施这项举措,并出台了公积金贷款指标家庭成员之间可互用的规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因归集面广量大、使用率高、受益群体多而闻名。早在2005年,本报就曾报道过我市公积金政策方面的诸多便民举措,其中一条便是父母与未婚子女购房时可运用住房公积金互助。2009年,为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满足部分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需求,我市出台了相关意见,明确规定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在购买住房时,未婚子女可以使用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标,父母也可以使用其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指标,未婚子女及其父母视作共同借款人。

近年来,我市公积金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贷款政策,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扶持力度,在保障自住型购房需求、抑制炒房等投资性房屋消费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南通在公积金管理方面实施过很多创新做法,近期外地城市出台的部分公积金政策,在南通已实施多年。具体信息,市民可向该中心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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