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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优惠政策促发展 海门科技创业园公布最新政策

房天下  2012-08-03 18:09

[摘要] 为了提 门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海科园)区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鼓励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园区转化,培育新兴产业快速成长,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人才来园区创业,实现产业聚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园区经济增长,海门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制定了以下最新政策。

为了提 门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海科园)区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鼓励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园区转化,培育新兴产业快速成长,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人才来园区创业,实现产业聚集、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园区经济增长,海门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制定了以下政策。

一、入驻企业的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包括研发机构、企业总部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1、入驻海科园的市外引进各类企业总部,由海门市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自企业开业之日起实行5年内四级累进比例的财政奖励:其所缴纳税费(费指教育费附加和综合基金,下同)的地方留成部分100万以内的部分(含上限,下同)奖励20%;100万—300万的部分,奖励30%;300万—500万的部分,奖励40%;500万以上的部分,奖励 50%。由服务中心奖励给入驻企业。

2、在海科园设立的独立注册、单独核算的研发机构自入驻之日起所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服务中心年、第二年100%奖励给研发机构,第三年50%奖励给研发机构,第四年、第五年30%奖励给研发机构。

3、对获得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资助的,创业人才给予资助总额50%的配套扶持,创新人才给予资助总额30%的配套扶持。对海外人才创办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类留学人员科技择优资助项目,由市财政给予1:1的资金匹配。对引进人才(法人代表)所创办(领办)企业,注册资金在250万美元(或1500万人民币)、5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1000万美元(或6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每年分别按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5%、50%、100%给予奖励。引进人才(非法人代表)所在企业因其贡献实现税收增长50%以上的,三年内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海委发[2011]24号文)引进人才(法人代表)入驻海科园所创办(领办)企业,进入市、银牌或铜牌企业行列的,按市政府现行政策另行重奖。(海委发[2011]25号文)

4、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海科园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经过评审认定,给予50-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海委发[2011]25号文)

5、入驻海科园企业拥有技术发明且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技术发明成果被企业应用,市场潜力较大,能够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技术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经过评审认定,给予30-50万元的创业项目经费资助。(海委发[2011]25号文)

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海科园创办(领办)企业,其创业项目经过评审认定,给予20-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海委发[2011]25号文)

7、入驻海科园的企业(含入孵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科技创新项目、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市的扶持资金。(海委发[2011]25号文)

二、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8、对高层次创业型领军人才来海科园创办(领办)企业的,在创业初期3年内根据投资规模、产业质态、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经评审认定,提供20%-50%的贷款贴息。免费提供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海委发[2011]24号文)

9、在孵企业所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服务中心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奖励给企业。

10、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可自行决定其开发人员的工资发放水平,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三、科技创新工程优惠政策(海委发〔2011〕35号)

11.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扣除。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2.对高校院所、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或获省级(含,下同)以上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企业或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企业(证书文件三年内有效)与海科园的企业实行产学研合作的成果,从该成果产品的张税票开具之日起,在三年内按对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合作方,25%奖励给海科园企业。对本市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从该成果产品的张税票开具之日起,在三年内按对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成果以市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可为准)。

13.经科技银行认定的,海科园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贷款,市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补助标准: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下部分,按利息的20%补助;贷款总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利息的10%补助;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部分,按利息的5%补助。

14.实行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市财政按科技银行认定企业年日均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标准:贷款总额在600万元以下部分,按1%补偿;贷款总额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补偿;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5%补偿。

15.对海科园,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上述奖项在项目立项后奖励50%,验收合格后再奖励5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上级项奖励额中包含其下级项已获的奖励额。

16.对海科园内,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5万元,对被列入省领军型创新型企业奖励50万元。

17.对海科园内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600元、1000元、3000元;对企业法人申请国际专利(PCT)所需的申请费和代理费及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对获得授权国际专利(不分国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

18.对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奖励。每件奖励1000元,同一申请主体同一年度限额3万元。

19.在海科园,同一企业年专利申请量在1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以上且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同时有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的,奖励5万元。

20.凡同一类项目的奖励,上级也进行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科技人才政策

21、 “两院”院士,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国务院特贴专家、省级以上突贡专家、已获评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国外、境外高端人才来海科园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5年内分期给予总额40-10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根据在创业园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6000元的岗位补贴。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工程类正高级专业技术紧缺人才(正高工参照博士、副高工参照硕士)来海科园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评审符合条件的,5年后一次性给予10—15万元;住房补贴根据在创业园工作时间给予每月1000-3000元的岗位津贴。(海委发[2011]24号文)

22.每两年开展一次科技兴市功臣评选活动。对当选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6万元。(海委发[2011]35号文)

23、入驻海科园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享受市“绿色通道”的科技人员的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市直属学校就读,享受海门市市民同等待遇。(海委发[2011]25号文)

24、入驻园区内凡年吸收大学生本科毕业生1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现代服务业,经市人社部门确认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和企业各半承担。(海委发[2011]25号文)

五、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

六、本政策由海门科技创业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注:关于“千人计划”、“双创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名词的解释

千人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千人计划”,主要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到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2000名左右人才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双创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简称“双创计划”。

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其对象为在江苏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创(领)办企业,或到江苏省企业工作,或在江苏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重大项目研发的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申报条件包括自主创业类、企业创新类和企业博士后类人才。

评审与认定的办法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国内外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认定、评估。

2.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人选进行考察。与引进人才进行面谈,到创业企业或引进单位实地考查,全面论证引进人才和项目的可行性,根据面谈和考察情况,确定引进人才拟资助名单、资助内容、资助额度。

3.经考察确定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资助内容、资助额度,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办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并下达相应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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