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评论 > 正文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弊大于利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作者:陈云峰  2010-08-19 09:20

[摘要] 每当政府出台新政策,我的手机就会响个不停,国内十几大房地产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的主流媒体会不约而同的采访发问,我无奈接待之中也有几分自豪:是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客观公正的处事原则,赢得了相对权威的话语权。

每当政府出台新政策,我的手机就会响个不停,国内十几大房地产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的主流媒体会不约而同的采访发问,我无奈接待之中也有几分自豪:是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客观公正的处事原则,赢得了相对权威的话语权。意外的收获是:这使我在时间内能够洞悉政府政策导向和媒体态度,而且我也深知凭我个人资历而言没有这么高的行业威望,而当我被视为能够代表身后中经联盟上千名房地产职业经理人时,我的表态就举足轻重了。

这不,继青岛、石家庄、武汉之后,北京有可能在今年出台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办法,而且部分房企已经拿到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已经开始征集意见,如果不出意外估计几个月后就会实施。

在国家明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动摇”的基调下,在中房协不得不收回“建言中央暂缓出台楼市新政”的戏剧性场面后,敏感地区北京市出台的任何楼市新举措,马上就会牵动楼市这根敏感神经。新举措后买房者会关心房价会不会降?而已经在调控重压下的开发商,则害怕“有一颗传说中的稻草”会落下,压垮疲惫的身体。

《暂行办法》明确了几个关键条款:

1、今后房地产企业申报项目总投资(即重点监管资金)、用款计划及监管银行,将成为建委核发销售证的前提条件。

2、预售资金将由购房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企不能直接收存。开发商使用预售资金时,则需要申请,并经过监理部门确认。

3、房地产企业不能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而是由购房人到监管银行付款或通过专用POS机刷卡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已收定金、按揭贷款需及时转入监管账户。

4、开发商有关商品房项目预售款用款计划需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以确认,分为基础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登记申请四个资金使用节点,每个节点用款额度不得高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每个资金使用节点只能提出一次用款申请。

5、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我了解了这些严格的监管规定后,脑袋“嗡”的一下,强烈的意识到:这些意在规避开发商“卷款潜逃”风险的监管条款实施后,会极大地改变开发商就有的运营模式,给已经紧绷的资金链套上沉重的枷锁。我分析它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楼市,而且综合利弊得失,我认为总体上弊大于利,建议暂缓实行或适当放松监管标准:

1、在银行贷款审核日趋严格的情况下,预售款的专用将对集团性规模企业的资金调动设限,从而提高资金成本,无异于设阀门阻断血管。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从国家统计局今年1~7月数据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本年资金来源中,贷款总额7539亿元,增长29.3%;定金及预售款9356亿元,增长30.3%,定金和预售款不仅在金额上远远超过银行贷款,而增长速度也快于贷款。换句话说:开发商依赖预售款的程度远远高于贷款,而贷款在新政后已经被严格限制,莫非:真的要下狠手断掉开发商血液。

2、预售款新规将加大开发商资金成本,吞食开发利润,影响开发商发展。

开发商干的是资金密集型买卖,需要资金支持,这是血液。即使是最合算的银行贷款,利息也在7%左右,其它的融资方式甚至高达13—15%,而绝大部分开发商不会只做一个项目,甚至所有上市公司的业务也不只局限在一个城市,企业往往会采取“将预售款在集团内统一调动,避免闲置,多余资金用于拿地、开发新项目,至于工程用款,按照计划“收支两条线”回拨”的方式给予保证。

加强预售款管理后,这个项目存着钱不让用,那个项目发展要靠“高利贷”,其影响不亚于将企业全部自有资金费率提高7-15个百分点,而这个比例可能就是开发商利润。换句话说:本来盈利的项目,不赚钱了;甚至,没钱再去拿地了。公司规模越大,资金量越高,受影响也会加大。

3、监管过度就会涉嫌违反《企业法》。

政府官员喜欢出台“亡羊补牢”式的法规,因为这可以体现“执政”水平。但孰不知,企业生存发展何其之难。在有些人眼中,开发商拿着暴利,干着一本万利的买卖。但在我看来,房地产开发企业黄金发展期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半计划经济式的保障房时代,这个时期,开发商的发展空间被压缩,生存空间大大变小,企业经营风险加剧。

况且:《企业法》明确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只要企业不违法,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就应该受法律保护。你通过权力监管了企业资金,企业经营大大受限,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企业亏损了,你舒服了!干脆,收归国有,政府全管了得了。

我的建议:

1、 资金监管条例不要急于实行,发布政策切忌因噎废食。

据我了解,天津南开区曾有过一个“永基商城”,老板携款潜逃,坑了无数百姓。至今,天津还有因为开发商幕后官员出事,项目烂在那里的事情。而在北京,已经很多年没有出过类似事情。

这得益于中国法制环境日益健全,当然,也托福这几年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开发商老板也是人,除非他隐藏于幕后,否则倾家荡产的铁窗生涯,不是他们所追求的。携款潜逃,没有巨大勇气,没有开发商敢以身试法。

所以,法律的事情,法律解决!建委操什么心?劳民伤财不说,苍蝇没打着,弄翻了饭碗,因噎废食,得不偿失。再说了,银行贷款不良率还允许有千分之几呢,怕什么?监管就不会出事么?

2、 分级处理、适度监管为上策。

刚才提到了《企业法》,我觉得司法大于行政,对于合法的政府干预,企业没说的,“一个人感冒、大家全吃药”,未免太武断。

所以,我建议,对房企应该分级处理,适度监管,采取差别化政策。

A、 对上市公司,无需监管。

证监会在监管,监事会也在监管,股东们放心的在投资,人家监管责任很明确,况且上市公司即使一个项目出事,他有能力负责。建委就别操心了。

B、 对具有一定开发面积,资质在二级以上,有成熟开发经验、银行资信在4A级以上的企业,只适度监管五分之一的工程资金就可以了。

为什么是五分之一?企业自有资金买地,建安费用只占五分之一左右,干嘛全监管?或者只监管到竣工验收,到这时候没任何风险了,干嘛到产权登记呀,多此一举呀!

C、 对于资质三级以下,开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开发经验不足的企业,这才需要监管,但也要适度。

老板理论上才有可能卷款潜逃,但即使如此,预售资金监管一半足够了,也给他点发展空间吧。

D、 最后,说个不是笑话的笑话的简单易行解决措施:“不就是怕开发商老板卷款潜逃吗?干脆,像政府官员一样,只要你是房地产老板,列个名单,通知公安边防检查站,限制出境不久结了,干嘛兴师动众。”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南通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