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1月7日公布了新的公积金政策: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普通的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即首付3成、每户最高贷款限额6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80万元。取消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1月7日公布了新的公积金政策: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普通的商品住房,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即首付3成、每户贷款限额60万元,有补充公积金的80万元。取消公积金个人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
贯彻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相应调整
为落实人民银行[微博]、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44次会议同意,本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1、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参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即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五年期以上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期)4.0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每人贷款限额为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限额为80万元(每人贷款限额为40万元)。
3、继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强制性机构担保收费项目。
本次调整政策自管委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文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但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调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见附表)
上海是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2014年前十个月,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贷金额399.46亿元,其中发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适房)个贷39.05亿元。截止10月底,累计发放公积金个贷4022.68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73亿平方米。10月底,公积金个贷余额1978.29亿元。上半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平均个贷率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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