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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 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至12%

南通网  2012-08-10 13:42

[摘要] 根据规定,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高,给准购房者带来了一个直接好处就是其可贷的额度也会相应提高。

“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提高了,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不是也相应上调?”针对一些关心公积金读者的疑问,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上月已经发出调整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缴存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由于有些单位需要在财务处进行工资方面的结算,填报基数调整表,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所以市民在网上查询缴存额的调整可能会在8月份体现。

根据规定,各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月工资标准;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高,给准购房者带来了一个直接好处就是其可贷的额度也会相应提高。调整后,职工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相应增加,职工使用公积金购房或者还贷都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虽然此次缴存基数调整了,缴存比例并没有变化,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至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至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至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调查发现,我市尚未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多为私营企业。为使所有职工都能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福利,管理部门对不按政策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采取了电话催缴、上门宣传等形式,督促单位建立相关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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